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进一步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鼓励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实施奖励。
第三条 “三非”外国人线索主要包括:
(一)外国人涉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二)策划、准备实施、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的;
(三)公民、企业、单位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逃避查禁,或者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非法提供或办理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外国人未持工作许可证、就业类居留许可在单位、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家庭就职工作涉嫌非法就业的;
(五)公民、企业、单位涉嫌非法雇佣、介绍无就业类居留许可或合法签证及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工作的;
(六)其他涉嫌“三非”外国人的线索。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件、现场来访等形式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的,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条 凡是群众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举报“三非”外国人案件线索,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侦破涉外案件、查获“三非”违法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按以下标准确定相应奖励:
(一)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三非”人员一人次奖励人民币 500 元;
(二)提供相关线索一次性查获 5 人以上“三非”人员的,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三)提供相关线索,对破获妨害国(边)境类刑事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6000-10000 元。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三非”外国人或线索。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各级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和举报情况进行保密,发现举报人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省公安机关“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电话
附件:
全省公安机关“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电话
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68558856
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68590746
三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88869136、88869903
儋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3398933、23800038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8818033、28810986
文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3235606
琼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2896322、62896315
万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2135389
五指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86623334、86626651
东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5562200
陵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83326112
定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3800299
屯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7812345、67833839
琼中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86228123
白沙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7721337
保亭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83668420、83602332
澄迈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67070029、67622476
临高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8278802、28278008
昌江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6632006
乐东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3838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