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通告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查获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并限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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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三亚交警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通告
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