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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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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2:04 市公安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限期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6日,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电子邮件:sanyajjzd@163.com。请在邮件标题备注“反馈意见”。

    二、邮寄信函: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56号,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办。请在信函封面备注“反馈意见”。

    三、自动传真:0898-88869326。

    四、网络留言:关注“三亚交警”微信公众号,在11月2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推文下留言反馈。

    附件:《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12.10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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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三亚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且不符合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原依照《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可以继续使用原核发号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

    自2022年4月1日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停止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未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通行。

    第四条 本市对已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届满;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过渡期临时号牌申领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通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 本通告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办法相关管理措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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